问题描述
公司用老板朋友的房产作抵押,贷款供公司自用。每年除了贷款利息,还支付给老板朋友一些费用作为使用房产做抵押物的好处费。这笔好处费能算利息吗?可以税前扣除吗?
回复 如果与老板朋友签订了房产抵押担保合同,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个人的担保费,公司取得个人代开的“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税目的增值税发票的,公司可以凭担保合同,证明所支付的担保费与公司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并且是真实和合理的支出,且取得了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 个人取得的担保收入,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由支付担保费的公司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扣缴申报其个税。 政策依据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源: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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