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向公司大额无息借款一般的账务处理是计入“其他应收款”,那如果大额借款归还不了,长期挂账(这里的长期是指一年以上),会计朋友一定要提醒借款股东这背后的风险。
小编梳理了股东借款有关的涉税风险和政策,希望能成为会计朋友的“宝典”,便于直观了当的向股东或者老板告知风险,谨防背锅!
现实生活中个人股东向公司借款的例子比比皆是,还记得去年年底有个刷爆财务朋友圈的法院判案,我们以此案例为引子来聊一聊吧!
案例
判案依据
上述案例的判案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个人投资者以借款的形式掩盖红利分配,其征税对象是纳税年度终了后未归还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
风险提示
通过上述例子可知,个人股东向公司无偿借款首先面临的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当然这个风险是有前提的:在纳税年度12月31日终了后不还的,挂账被税局稽查发现。发现的结果就是被稽查追补税款且罚款,上面的案例就是前车之鉴。
企业无偿借款给股东还有哪些涉税风险?
一、增值税涉税风险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因此,企业无偿借款给股东需要按照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应缴纳附加税费。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不属于上述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以上就是个人股东向企业借款可能涉及的涉税风险点,你都掌握了吗?
另外还有一点要补充的,对于“偿还借款后缴纳的个税能不能退?”的问题,各地税局答复不一:
1、广西税局明确不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
五、关于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跨年度借款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借款归还后是否退还税款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的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跨年度借款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借款在征税后已归还,但该行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2、河北税局明确予以退还或可抵扣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冀地税函[2013]68号):
一、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抵扣。
二、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有多笔借款,在归还借款时,根据协议(合同)约定来确定归还的具体是哪笔借款,无协议(合同)的,按实际情况确定。
但是按照上面判罚案例来看的话,公司还是需要做好此类问题得税务规划,尽量做到在纳税年度终了归还,提前做好资金筹划,尽量合法,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最后,公司向个人股东无偿借款不涉税。